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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宣贯培训在上海建科园顺利举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98  更新时间:2021-1-15
 

       2021年1月13日,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城市景观灯光专业委员会在友谊西路101号上海建筑科技产业园举行宣贯培训。本次培训由景观灯光专业委秘书长于福江开场,上海市司法局立法三处处长朱敬主讲。

 

 

       《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于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本市景观照明管理的基本法规,结合了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将景观照明纳入常态化建设,提升社会主体建设、维护景观照明的积极主动性进行培训和落实。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晰景观照明管理范畴
       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筑(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园、公共绿化等设置,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画外人工光照。
       (二)规划引领机制
       打破传统的行政分区做法,明确景观照明规划应当划定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禁设区域,位于核心区域、重要区域范围外,但确有必要设置景观照明的“重要单体建(构)筑物”。
       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分别组织编制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规划实施方案: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
       (三)强化景观照明设置的落实
       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既有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与设置者协商形成景观照明增设方案;区人民政府予以适当支持。
       (四)实行景观照明集中控制
       对景观照明进行集中控制,体现的是景观照明综合管理水平。
       (五)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要求一: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分别建立市级和区级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要求二:在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以及重要单位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所有景观照明分别纳入市级和区级集中控制系统。
       要求三:实行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的统一控制。
       要求四:重大活动期间,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应当遵守市绿化市容部门的控制要求。

 

 

       基本运行维护要求:
       设置者承担主体责任,保持完好整洁和正常运行。发现景观照明损坏、灯光或者图案等显示不全影响效果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设置者可以将景观照明移交相关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景观照明及其安装固定件应当具备防止脱落、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能触及的景观照明应当具备必要的隔离保护措施。
       (六)法律责任
        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设一项行政处罚,景观照明未纳入市级或者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宣贯培训从以上六个方面深刻解读了本办法,为园区企业及与会单位在景观运行建设和安全运行等工作上提供了具体的实施建议,具有现实和指导意义。

 

       会议结束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上海建筑科技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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