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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厢改造相关法规研讨会顺利举行
作者:高源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06  更新时间:2018-9-12
 

 

      

       受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环境资源和城市建设专业委员会委托,上海建筑学会村镇建设专委会和上海建筑科技馆筹备处于2018年9月11日下午1:30在上海建筑科技产业园召开《老城厢改造相关法规研讨会》。座谈会由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环建委副主任、上海建筑学会村镇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先国主持召开,与来自上海市规土局、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上海大学、上海海城审图公司、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开艺设计集团的七位专家学者,从不同专业角度共同探讨了上海老城厢改造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问题。
       上海市规土局资源处副处长、上海建筑学会村镇建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智燏从规划与项目结合的角度,对总体构思提出以下几点意见:首先建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之前需对地下空间权属、规模、现状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与统计;其次对未来地下空间资源如何利用,提出具体方案,明确开发主体和使用用途;再次实施地下空间所有权登记,避免与开发强度和市政基础设施产生冲突。在改造模式中倾向于方案一,但其房屋政策提出的货币化形式较难实施;方案二和方案三中提出的划定老城厢采用这种城市更新的具体范围和政策享受具体对象的工作难以实施,另外对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未明确,处置的主体不明。根据瓶颈问题建议提出的适度允许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最后建议增加交通、财政等多个部门的意见附件。
       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振裕从法律与项目结合的角度,分析改造模式方案一为“走人”模式,整体思路较为成熟;而方案二和方案三为“留人”模式,欠缺对整体的考虑,针对使用权房屋股权转化怎么划分、自由交换股权渠道、分红年限不明、股份制与继承和转让的衔接、房屋征收怎么进行等考虑还不够严谨;最后提出要进一步明确老城厢改造的定位。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副总工、上海建筑学会村镇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凌雯从规划实施与项目结合的角度,提出进一步加强老城厢改造与法规规范的衔接;针对近几年九院参与老城厢的改造更新的经验,提出老城厢改造涉及到法规的三点问题:首先是城厢地区风貌保护的资金和建设主体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制定资金筹措的渠道路径和组合方式、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的方式以及各个部门外包老城厢改造类项目等具体办法;其次是老城厢的改造与城市公共设施冲突时的补偿制度不明确;最后是老城厢改造难以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议改造模式基本思路调整为现制定城市规划导则,确定改造定位,根据“留人”“走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改造模式,再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具体展开工作,可以理解为“带方案出让”的思路方法。从设计法规和政策法规两方面同步进行,方便老城厢改造工作全面落实。
       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中敏从法律与项目结合的角度,提出以使用权房股权分利替代房屋征收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较少出现;要进一步理清产权关系;协商方式在操作过程中较难推进。
       上海海城审图公司高级审图专员陈正军从审图与项目结合的角度,提出对于新建类项目要符合现行规范要求,而对于改造类项目,其防火间距、耐火极限、消防疏散、救援通道、停车、抗震等多方面不符合现行规划的要求,需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结合设计方案,编制设计导则,成为下一步指导设计和审图的依据;其次在导则编制中增加一事一议内容;再次对于改造优于原建筑的情况可以考虑突破规范要求;最后建议考虑统一开发地下空间。
       上海大学建筑学副教授、住建部村镇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吴爱民从科研与项目结合的角度,提出先确定改造方案,再择取有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工作是否有矛盾,有待研究;在老城厢改造在策划上需对市场进行深入研究。
       上海开艺设计集团一级注册建筑师金团元从实施与项目结合的角度,针对老城厢风貌保护提出三点看法:首先在改造目的和商业开发价值方面提出,①要保护老建筑,修旧如旧为改造目的。对于木结构、砖木结构全面保护,修建好后不再住人,视为不宜居住建筑,作为旅游博物馆用途,可以采用股份制或公有产权房项目,工作人员安排原住民人员,其他部分设为仿古建筑,按排原住民动迁安置房私有制产权,也可以重建以前毁掉的名建筑;②商业开发价值只能在地下做文章。在新建仿古建筑的负一、二层设大型商业建筑,主要经营古董石头市场,搞四、五万平方不算大,同时也可以搞一些配套市场,采用股份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作人员首先安排原住民。负三层设大型停车场及消防设施,主出入口设边缘区域地面停车场边,设有公共停车区与私人停车区。其次提出初步方案设计一定要开展工作,经过规划部门认可后,由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要求,接着由开发商提出的方案进行深化,再由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最后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提出,提倡套动迁安置房+货币补偿办法,同步考虑公有产权房股份制。


       会上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环建委副主任全先国与参会专家学者们展开了深入交流,并做处如下总结:一是老城厢改造在法律法规上应该分为设计法规和政策法规两个方面,因为项目的特殊性,需要事先落实;二是强调改造城市设计方案(导则),对硬性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增强规划改造的弹性控制,采取更为灵活的、适应未来发展的规划对策和实施措施,城市设计方案(导则)和各职能部门对方案的意见是设计法规的主要内容,现在的居民和生活场景是否要部分保留也是城市设计方案(导则)要考虑的内容之一;三是动迁安置方案是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以使用权入股存在一定法律危险;四是加强改造模式建议表述的严谨性,淡化对开发单位的预先设定,提倡根据设计法规和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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